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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发〔2017〕180号 中央财经大学本科生考试考场规则

发布时间:2017-12-19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本科生(包括留学生)考试管理工作,严肃考试纪律,规范考场秩序,特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考生应自觉遵守考场规则,听从监考人员的指令。

第二条 考生必须凭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证或校园卡(校园卡上面照片和个人信息要清晰)在考试前 10 分钟进入规定考场并按指定座位入座,考生入座后将证件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监考人员核对。无证件者不允许参加考试,如证件遗失应提前补办。监考人员对不服从安排的考生不予发放试卷。

第三条 考生不得携带手机及其他有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进入考场,只准携带钢笔、签字笔、圆珠笔、铅笔、橡皮和任课教师指定的计算器,不得自带草稿纸。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人员允许,不得互相借用文具。考试前考生必须将书包、教材、笔记等与考试有关的物品放在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否则取消本次考试资格。

第四条 考生答题必须用蓝 ( 黑 ) 色字迹钢笔、圆珠笔或签字笔书写,涂写答题卡须使用 2B 铅笔,字迹应工整、清楚。

第五条 考生擅自将试卷、答题卡、答题纸带出考场,该门课程按旷考论。

第六条 考生迟到 30 分钟不得进入考场,考试开始 30 分钟后方可交卷。考生在交卷前一律不得离开考场,否则按交卷处理。特殊情况必须离开考场的,须征得监考人员同意,在《 中央财经大学考场情况登记表 》中签字登记,并应有监考人员随行。

第七条 考试结束铃响,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将试卷翻放于桌上,在座位上等待监考人员收完试卷并清点完毕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若提前交卷,应举手示意,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逗留、大声喧哗。

第八条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未按考场指定位置就座的,且经监考人员提醒后,拒绝改正的;不听从监考人员指令的;未经允许携带有关书籍、笔记等资料,或者草稿纸、答题纸,或者计算器、电子辞典等辅助器具,或者手机等通讯工具,至发卷时仍未按要求放到指定位置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到规定时间拒绝交卷,经监考老师反复提醒,仍拒不交卷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闭卷考试开始后,被发现在课桌、座位、身上等处有书籍、笔记、纸条或者文字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或手机等通讯工具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偷看他人试卷,或者默许他人偷看自己的试卷的;考试过程中未经许可传接试卷、答卷的,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传接与考试相关资料的;未经监考教师允许以借用计算器、工具书、文具等方式或者互打暗号传接有关考试信息的;考试过程中利用上厕所等机会在考场外查看手机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或者返回考场后被发现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将试卷、答卷私自带出考场、或者交卷后有违纪行为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在考试过程中,拿取他人试卷抄袭的;考试结束后,阅卷教师发现同一考场上出现雷同答卷的。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其他经考试组织部门和工作人员所认定的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考试违纪处分详见《中央财经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校发〔 2017〕157 号)。

第九条 本规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有关文件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条款,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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