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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07-09-25  浏览次数: 次  来源:
校发〔2007〕224号

各院、部、处(室、馆、所、中心)、分部、直属单位 :

    为培养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创业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养和科学素质,鼓励和支持大学生尽早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实践等创新活动,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学校制定了《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 :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二○○七年七月十六日

主题词 : 本科生 实验 管理 办法 通知


  学校办公室                                             2007年7月19日 印发 (共印40份)

 

附件: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 大学生创新性

实验计划实施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总体安排及高等教育司关于“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我校实际,决定实施“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为保证该计划的顺利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旨在 探索并建立以问题和课题为核心的教学模式,倡导以本科学生为主体的创新性实验改革,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和创新意识,使其逐渐掌握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不断提高其创新实践的能力与水平。

第二条 我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主要用于资助我校本科生创新团队或个人从事自然科学、人文社科等领域的基础性、应用性项目的研究。通过创新性试验计划,加强实践教学环节,推广研究性学习和个性化培养的教学方式,带动广大学生在本科阶段得到科学研究与专业实践的训练,形成创新教育的氛围,进一步推动高等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条 实施“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应遵循的原则是:“鼓励创新、培养能力、突出重点、注重过程”;项目遵循的程序是:“自由申请、公平立项、择优资助、规范管理”。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学校“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实施的组织机构包括“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及各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委员会”。

1 .“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教学副校长任主任,成员包括教务处、科研处、学生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团委、教学技术服务中心等职能部门及各相关专业所在学院主要负责人,秘书处设在教务处。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指导全校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组评审、验收项目,监督创新性试验计划项目的经费使用情况。

2 .各学院“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指导委员会”)由各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任组长,分管学生的党总支副书记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教学和学生管理人员、指导教师等。指导委员会负责全面规划本院的创新性实验项目及本院的立项申报工作,审查本院申报项目的可行性,对本院立项项目的资助经费进行统一管理,并对有关政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资助范围及申请条件

第五条 国家大 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是指本科学生在导师指导下, 以创新团队或个人 自主进行研究性学习,自主进行实验方法的设计、组织设备和材料、实施实验、分析处理数据、撰写总结报告等科研创新活动。

第六条 资助 项目除来源于学生申请的实验课题外,还可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科生科研创新优秀项目中遴选。

第七条 凡我校全日制本科学生均可申请,原则上以一至三年级学生为主,鼓励低年级学生申请。 申请者应以团队为主,个人也可单独申请,团队人数不超过 5 人。鼓励跨学科合作研究,同等条件下优先资助团队合作项目和跨学科合作项目。

第八条 学生要自主设计实验、自主完成实验、自主管理实验。项目选题要求思路新颖、目标明确、具有创新性和探索性,学生要对研究方案及技术路线进行可行性分析,并在实施过程中不断调整优化,能够在在校期间内完成。

第九条 项目组须由学生选定或学院配备指导教师1-2名,每位指导教师至多只能指导 2 个项目组。

第四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十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统一申报与评审时间一般在 4 ~ 5 月份,具体时间以教务处通知时间为准。学生项目执行时间为 1 ~ 3 年。

第十一条 项目申报及评审程序

1 . 申请者(项目组负责人)可参考《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指南》填写《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申报书》,经项目组成员、指导教师签字确认,提交到项目组负责人所在学院进行审核。

2 .各学院指导委员会对申请项目按本办法要求进行初步评审筛选,对拟推荐的项目提出具体的推荐意见,加盖公章, 填写项目汇总表后一同报送教务处。

3 .管理委员会 审核确定答辩项目和学生名单,组织专家组进行项目答辩会, 按照答辩成绩最终确定 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名单,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公 示后下达 立项通知。

4 .对于符合本计划要求的其他各类本科生科研创新项目,经相关单位申请、推荐,管理委员会审核通过后也可列入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

第五章 经费来源与使用

第十二条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经费来源: 教育部专项拨款; 学校专项资金;来自于社会、个人等资助或捐赠的经费。资助经费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保证专款专用。

第十三条 对于获得批准立项的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教育部将按每个项目 1 万元进行资助,学校按 1 ∶ 1 的配套经费给予项目支持。

第十四条 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三次拨付。立项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40% ,中期检查合格后拨付经费总额的 40% ,结项后拨付剩余的 20% 。

第十五条 经费主要用于项目研究所需的资料费、实验材料费、调研费、会议费等必要开支,不得用于支出劳务费等人员经费。

第十六条 报销单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经教务处审核盖章后方可到财务处报销。

第十七条 指导教师不得使用学生项目经费。

第十八条 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以及学生申请的专利应标注“中央财经大学国家 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资助 ,所需费用由项目支付,专利知识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九条 凡执行不力,无故延期又无具体改进措施或经费使用不当的计划项目,教务处将责令项目负责人停止使用项目研究经费,并视情节轻重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资金。

第六章 项目实施及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所在学院和学校教务处签订三方《中央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合同书》, 不按时签订合同者按自动放弃处理。 项目负责人按照合同书规定的时间和实验内容启动计划项目,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一条 学校和各学院应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大学生创新性实验活动。学校的示范性实验中心、各类开放实验室和重点实验室应向参与项目的学生免费提供实验场地和实验仪器设备。学院应指派专人负责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 学 生是项目的主体,导师只起辅导作用,参与项目的创新团队或学生个人应在导师指导下自主选题设计、自主组织实施、独立撰写实验过程记录和总结报告。

第二十三条 项目进行中确实需要变更的,应由项目负责人提交项目变更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学院指导委员会、学校管理委员会审核同意,方可变更,变更后的项目视同原项目进行有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启动 6 个月后,项目组须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进度报告表》,期限在 2 年以上的项目每年 12 月需向管理委员会秘书处提交年度报告书,汇报项目开展情况。对不按时递交中期进度报告表(年度报告书)者或无明显进展的项目,应要求其限期整改直至停止项目运行。

第七章   项目结题与验收

第二十五条 项目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结题,结题时除提交《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外,还应提交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相关原始材料(调查问卷、实验记录及数据等);形成实验成果的,应将完成的论文、设计、专利、成果实物等一并提交到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

第二十六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结题,可向管理委员会提出延期申请,经批准后可推迟结题,但延期最多不超过 6 个月。

第二十七条 学院指导委员会应组织 3-5 位具有高级职称教师对项目进行验收、答辩和审核。结题报告书经指导教师、学院填写评语后,连同项目相关材料一起报教务处。

第二十八条 学校管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各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并在《中央财经大学国家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结题报告书》中填写验收意见。

第二十九条 教务处、学院应建立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中期检查表、结题报告书、研究论文等成果以及原始资料。

第 三十条 教务处将定期编印大学生创新性实验项目成果集,并通过素质教育网站、论文报告会等形式搭建项目交流平台,营造创新文化氛围。

第八章 项目激励与表彰

第三十一条 参与项目的学生可以根据项目开展状况及个人实际情况向学校申请个性化培养方案,在选课等方面可以优先选取与课题相关的各项课程, 学分计入档案。

第三十二条 经学校验收合格的创新性实验项目组成员及组长,可获得 2 — 3 个创新学分。 对于项目研究成果以论文形式在正式期刊上公开发表或参加科技竞赛获奖的,按照相应级别奖励创新学分。 中途退出研究创新性实验者,不能获得该项目创新学分。

第三十三条 对取得阶段性成果创新性实验项目,经学生(限项目组负责人)提出申请,征得指导教师同意后,经学院学术委员会审查,可作为毕业论文(设计)课题继续进行; 对于研究成果已经达到毕业设计(论文)要求,经审核鉴定后可代替本科毕业设计(论文)。

第三十四条 根据学校和学院的有关规定,参加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的学生可通过相应专业水平测试,并在评优和免试推荐研究生时得到相应加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将核定大学生创新性实验计划指导教师教学工作量。在项目实施期间,将给予 指导教师 5 学时 / 学期的 A 类教学工作量 。

第三十六条 学校将对优秀项目进行奖励。获省部级本科生创新性实验奖励的个人项目,学校按奖项级别给与 500 — 1000 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本科生创新性实验奖励的个人项目,按获得奖项的级别给与 2000 — 5000 元奖励;获得省部级本科生创新性实验奖励的创新团队,按获得奖项的级别给予 1000 — 2000 元的奖励;获得国家级本科生创新性试验奖励的创新团队,按获得奖项的级别给予团队 5000 — 10000 元的奖励。同时,学校将对开展这项活动好的单位、学生和教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 对开展活动不好的单位将核减下一年度的资助项目。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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