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发〔2016〕45号
为了更好地提升全日制本科生(以下简称学生)的人才培养质量,充分发挥学生潜质和特长,适应国家和社会需求,促进拔尖创新人才成长,同时规范和完善学生转专业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自主招生信息公开和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学〔2016〕5号)和《中央财经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稿)》(校发〔2007〕22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学生原则上应在本专业完成学业,如申请转专业,申请人应对所申请专业确有兴趣和特长,转到所申请专业学习更有利于其发展和潜质发挥。
第二条 申请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为大学一年级和大学二年级在校学生。
第三条 转专业包括学院(含研究院,以下简称学院)内转专业和跨学院转专业两种类型。学生每次只能申请一种类型的一个转入专业。
第四条 集中统一进行的转专业均安排在每学年第二学期。
第五条 学院内转专业,学院根据专业发展方向和专业间的学生规模、结构等提出接收条件,学生向本院提出申请;跨学院转专业,接收学院根据其人才培养特点、教学资源状况等提出接收转专业的条件,学生向接收学院提出申请。
第六条 通过学校自主招生录取的学生,只能在录取专业的同一级学科门类范围内参照以上条款申请转专业。
第七条 转出、转入专业实行双向选择。接收学院根据申请学生的学习、科研、社会实践等情况及表现出的兴趣、潜质和特长综合考核,择优选拔。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后申请转专业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选拔。
第八条 接收学院接收大学一年级学生跨学院转专业的每个专业名额不低于接收专业年级人数的5%,学院内转专业和二年级跨学院专业的接收转专业名额由接收学院根据就业状况、教学资源等情况自主决定。
第九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根据国家或学校有关规定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正在休学或应作退学处理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定向计划招收和中外合作培养的;
(三)其他不符合转专业要求的。
第十条 接收学院应成立相关工作小组,负责转专业的选拔、接收工作。转专业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的原则,严格程序,透明操作。
第十一条集中统一转专业的工作程序包括:
(一)发布工作通知;
(二)转专业学生提出申请;
(三)转出学院审核和推荐;
(四)接收学院审核和选拔;
(五)学校核准并公示转专业学生名单;
(六)转专业学生学籍变更。
第十二条对个别学生确因身心原因或特殊困难不能继续在本专业学习的,可单独提出转专业申请。该申请须经教务处、学生处、相关学院商定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三条转专业学生执行转入专业的现有培养方案,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培养方案进行认定或转换,并报教务处记入该生成绩档案。所有转专业学生必须在规定的最长学制(按学校管理规定执行)内完成转入专业的相应培养方案,符合学校毕业条件的即可毕业,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即可授予转入专业相对应的学士学位。
第十四条转专业学生的学费自转入后按转入专业和年级的学费标准缴纳。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从2015级本科生起开始执行,原《中央财经大学全日制本科生转专业办法》(校发〔2015〕50号)同时废止。